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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1-21 20:34

保險業董、總不得兼職 緩衝期3年 蔡明興等10人首當其衝

保險業董、總不得兼職 緩衝期3年 蔡明興等10人首當其衝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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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21)日宣布,規範保險業董事長、總經理不得擔任非保險業董事長、總經理,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表示,目前有 6家壽險、 4家產險公司等10位負責人踩到此法規紅線;據此限制包括:富邦人壽暨台灣大董事長蔡明興、台壽保暨龍邦建設董事長朱炳昱、新光產險暨新紡董事長吳昕紘等,因兼職將首當其衝。
金管會通過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9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公佈。
曾玉瓊表示,本次修正係為配合2008年 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新增條文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增加「輔助宣告」之規範,並為落實公司治理,避免保險業負責人未能專任職務而影響保險業健全經營,所以決議強化保險業負責人於非保險相關事業兼職之限制。
曾玉瓊進一步指出,法令將限制保險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非保險相關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統計,目前有 6家壽險、 4家產險公司負責人,因兼職而將首當其衝。
不過,曾玉瓊表示,為使保險業負責人對非保險相關事業負責人的兼職有足夠的調整期間,只要是已擔任保險業負責人,且沒有犯罪相關情事,則可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或解任之日,緩衝時間最長不得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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