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0-07 18:11

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價值以死亡時時價為準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7日電】財政部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價值計算以死亡時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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