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0-06-01 14:35

虧損預警 華南永昌條款上路

【時報-台北電】華南永昌證券條款即日起上路。證交所最新公告修正「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及第7條,即未來發行人因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損失金額占淨值3%以上,須主動、期限提出公開說明表或上網申報,否則將開罰。 此新修正條文,讓發行人對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重大損失的量化標準。 華南永昌證券因3月新冠疫情引發台股重挫,權證避險不及,致3月單月稅後虧損達47.59億元,4月底還被金管會開罰144萬元,暫停七項業務,人員也被停止執行業務,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均請辭。 有鑑於此一史上首見因權證避險不及造成鉅額虧損的案例,證交所近日完成「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修文修正。 原條文第2條將處理程序所稱重大訊息,是指「發行人因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依市值評定之損失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新修正條文改成「發行人因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損失金額占淨值3%以上者」。 另外第7條原條文為,發行人未依本處理程序規定主動或於證交所所定期限內提出公開說明表,或輸入指定的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者,得變更其認購(售)權證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方式,或依有關規定暫停其買賣,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新修正條文改成,發行人未依處理程序規定主動或於證交所所定期限內提出公開說明表,或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者,得處以3萬元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應於證交所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1萬元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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