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子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8-22 12:54

券商買外幣債 不限18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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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買外幣債 不限18交易所
2009-08-22 工商時報 【薛翔之/台北報導】
金管會決定鬆綁券商自營部位持有外幣債,不限18個交易所。由於證券自營商以有價證券買賣為主要業務之一,對債券風險有一定了解,加上外國債券,多未在交易所掛牌,金管會昨(21)日發布放寬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範圍,並取消外國債券須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的規定。
惟目前大陸地區的債券,則不在開放的範圍,官員表示,該部分是否調整需視兩岸政策而定。
按照現行的規範,國內證券商只能購買在獲准的11個國家、共18個交易所掛牌的外國債券,例如:日本的東京證交所、大阪證交所、美國紐約、那斯達克、費城交易所及英國倫敦交易所等。
但實務上,外國債券有掛牌者,為數不多,因此,券商公會向金管會建議加以放寬,金管會昨日發佈行政函令,正式鬆綁。
不過,金管會也規範,該外國債券信用評等需在BBB級以上、符合一定程度的主權評等;另外,考量到債券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是自營業務的主要交易項目,為增加證券商自營操作彈性,一併開放證券商可在限額內,承作外國債券的附條件交易。
另一方面,為控管證券商外幣風險,金管會也規範,證券商外幣風險部位,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淨值的15%,且不得超過5千萬美元;證券商應於規定限額內,自行決定其外幣風險金額,並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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