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爹地 發達集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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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健康養身
發佈於 2020-04-14 05:24
子女結婚 父母贈與免稅額可達千萬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目前贈與稅免稅額每人每年220萬元,很多人不知道,子女婚嫁時,父母還有免稅額100萬元,因此,子女如果在歲末年初時結婚,贈與稅免稅額最多可達千萬元以上。
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社會習俗,父母通常會在子女結婚時,給予子女一些財產,做為子女成家之用,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在100萬元的限額內,免課贈與稅,
而且父母可分別計算,也就是父與母可以各給100萬元。
另外,遺贈稅法第22條規定,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
而且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及子女婚嫁贈與免稅額100萬元是分別計算,
子女結婚時,父母可各自贈與220萬元及100萬元,都不用課徵贈與稅,
尤其子女在歲末年初時結婚,免稅額度更可達到千萬元以上的金額。
舉例而言,李先生女兒預定明年元月結婚,李先生夫婦可在今年底先各自贈與220萬元,
明年元月結婚時再各自贈與220萬元及100萬元,
所以夫妻倆給女兒的嫁妝總計1080萬元,都可以免課贈與稅。
子女婚嫁贈與 免稅額度百萬 不計贈與總額(Dec 31 2012)
每到年底都會掀起一波結婚熱潮,有些父母會贈與房屋,作為子女新婚禮物,同時也能達到節稅的效用。專家表示,每人每年都有220萬元的「免稅贈與額」,若適逢婚嫁當年則夫妻各多出100萬元的「婚嫁贈與免稅額」,但婚嫁的贈與行為須在結婚的前後6個月內。
婚嫁贈與 免稅額度百萬 留意須在結婚前後半年內完成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由贈與行為所產生的贈與稅,其計算方式為贈與價值扣除220萬元的免稅額後,再乘上10%的贈與稅率。漢堂地政士事務所所長柯玉秋表示,贈與標的物為現金、股票時,贈與價值依市場計算,若贈與標的物為房屋、土地時,贈與價值則依據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計算,通常會比市價低。
每人年220萬免稅額
舉例說明,市值1000萬元的房屋,公告現值若為500萬元,先扣除220萬元免稅額,剩餘280萬元乘上10%的贈與稅率,贈與稅僅28萬元;若為1000萬元的現金贈與,扣除220萬元免稅額後,剩餘780萬元乘上10%,須付贈與稅78萬元。柯玉秋指出,不動產的贈與稅比贈與等值現金划算很多。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指出,每人每年僅220萬元的免稅額,超過此額度的贈與建物、土地面積可以切割持分的方式逐年移轉至子女名下。舉例來說,房屋公告現值為500萬元,但若將房屋分成2年贈與,原本的500萬元切割成1年250萬元,扣除220萬元的免稅額後,當年剩餘30萬元乘以10%,每年只要繳3萬元的贈與稅。
夫妻間贈與不課稅
而夫妻之間的贈與,暫不課徵贈與稅費。因此為贈與子女房屋,可將丈夫名下公告現值為500萬元的房屋,一半(250萬元)贈與妻子,2人再將持分的房屋贈與子女,當年即可扣除440萬元免稅額,剩餘60萬元乘以10%,須繳贈與稅費為6萬元。
柯玉秋表示,每人每年有220萬元的免稅額外,另有婚嫁贈與免稅額為100萬元。
蘋果日報【黃怡樺╱台北報導】
子女婚嫁贈與免稅額 不計贈與總額
子女婚嫁,父母贈與的聘金或嫁妝,要不要課稅?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現行稅法規定,贈與免稅額已調高為每人每年新台幣220萬元,但若為父母在子女結婚時贈送的財物,免稅額仍為100萬元,但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後,不論是繼承遺產或獲得贈與,皆採單一稅率10%課稅。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免稅額度雖已調高為每人每年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每人每年從1月1號到12月31號可享有贈與他人220萬元免課贈與稅的權利。但是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免稅額仍為100萬元。
舉例來說,陳先生跟太太在100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當年底兒子小華結婚,陳生生跟太太除了可利用當年度的贈與免稅額,夫妻兩人分別贈與小華220萬元外,另外,還可利用婚嫁額度,再各自贈與小華100萬元,小華在100年度接受來自雙親的贈與共640萬元,而陳先生跟太太不必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中廣新聞(黃悅嬌報導)
遺產稅農地農用訴訟
有關更生日報100年8月22日報導3億遺產稅官司黃金姊妹勝國稅局及函文不得提訴願 國稅局被指違憲,國稅局提出澄清
北區國稅局澄清說明,100年8月22日花蓮更生日報報導,3億遺產稅官司黃金姊妹勝國稅局及函文不得提訴願 國稅局被指違憲。
國稅局表示:本案係因三姊妹之母於83年2月9日 死亡,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遺產稅。繼承人不服於90年2月13日 申請復查,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又不服復查決定於91年2月15日 提起訴願。
訴願案敗訴後復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7月7日 以91訴字第4121號判決駁回,繼承人等未提起上訴而於93年8月4日 確定在案。
繼承人行政訴訟當中,曾向花蓮國稅分局提出扣除農地農用更正申請,嗣後該分局參據臺北高等行政法91訴字第4121號判決理由意旨,以94年5月23日北區國稅花稅一字第0941009160號函復繼承人,准予更正被繼承人 林許滿 君遺產稅總額。
然 林 君又於95年5月5日 繕具申請書,主張被繼承人 林許滿 君遺產稅,有178筆屬農業用地並作為農業用,應扣除未扣除部分云云,請求重新審查准予更正,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復略以,訴願人逾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期限始提出申請,程序未合;
原核定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情事等語,否准更正申請。 林 君不服,於97年4月17日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經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97年10月24日 決定訴願駁回(案號:第09701420號)。惟繼承人 林 君不服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7月19日97訴字第3208號判決:訴願決定撤銷。
國稅局表示:該分局在處理本案時,均依合法程序辦理,查審過程中亦儘量替納稅義務人著想,有利於納稅義務人部分雖是已確定案件,還是依更正程序處理,並無不當之處。
在函覆繼承人 林 君時,文中並無「不得提訴願」詞句,且裁判書內容亦無表示違憲之意,高等行政法院對本案判決訴願決定撤銷,由訴願機關就原處分機關94.5.23函予以審查,另為適法之決定,並非意味國稅局敗訴,而撤銷遺產稅,僅對繼承人要求自遺產總額扣除屬農業用地部分,重新審酌,本案已由總局審理中。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有遺產一定要據實申報,並能盡量提示相關財產資料供國稅局查核,以免喪失自身權益。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