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子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8-10 07:44

風災戶減稅 須30天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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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戶減稅 須30天內申請
2009年08月10日蘋果日報
【陳瑩欣╱台北報導】莫拉克颱風來襲對台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表示,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等,依規定可抵減,民眾於災害後30日內提出相關文件報請核定,便能在明年報稅時順利抵減。
檢具損失清單文件
財政部提醒,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若災區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賦稅署稽核張正坤說,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在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在250萬元以下,國稅局可提書面審核,不必派員勘查。
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使用牌照稅。賦稅署表示,可在財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查詢,或國稅局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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