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姑丈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9-01-17 09:06

一年還2個房貸 利息可同時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發生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果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的前提下,可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要列報減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取得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每年可列報扣除額30萬元。
官員舉例,甲君2017年2月已償還原自用住宅借款並支付利息8萬元,同年5月間配偶乙君另購自用住宅且支付利息計16萬元。
這2筆借款利息雖是繳納2間不同房屋的借款利息,但因其所支付利息的所屬期間並不相同,同一時間僅1處房屋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仍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1屋為限規定,甲君當年度共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24萬元。(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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