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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姑丈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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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8-08-04 16:58
「中古屋沒瑕疵擔保」 揭黑心仲介話術
許多人買房子之後發現房子出現問題,都會向屋主或仲介要求處理,但有時會被一些話術如中古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給搞混了,但是買中古屋真的沒有瑕疵擔保的責任嗎?專家指出不論新成屋或中古屋,賣方都必須負瑕疵擔保責任,即便沒有明文寫在合約裡也同樣有效。
中古屋買賣間的糾紛往往是因為房子出現漏水等問題,但是買方向賣房或仲介要求修繕或是賠償時,常常得到1句「中古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不過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表示,不管是新成屋還是中古屋,除非在買賣合約中註明賣方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否則還是要負起瑕疵擔保的責任。
而要求賣方負起瑕疵擔保責任有2個重要的時間,《民法》第365條明文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鴻毅地政士事務所所長謝志明表示,第1個時間是自發現瑕疵的時間起算,6個月內必須通知賣方請求處理,也就是說,假設買方於今年6月1日交屋,6月5日發現漏水,最晚在今年12月5日前要通知屋主要求處置。
另外,常常有買方買了房子但是許久之後才真正入住,因此《民法》第365也點出第2個重要的時間:5年。謝志明指出,在房屋交屋起算5年,不論買方有無實際居住,賣方都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但5年之後就無法請求這個權利。(陳建宇/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