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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選擇權   發佈於 2018-05-31 06:12

5/31 股指期到期交割月將調整

本帖最後由 064 於 18-05-31 08:50 編輯
股指期到期交割月將調整
2018-05-31 00:26經濟日報 記者王皓正/台北報導
為提供交易人有更多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到期交割月分進行交易,期交所於107年7月2日調整到期交割月分,該項制度調整後,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到期交割月分將由原二個近月及三個季月,調整為三個近月及三個季月,共計有六個到期交割月分契約可供交易人運用。
以107年7月2日為例,原掛牌月分為107年7月、8月、9月12月及108年3月,將調整為107年7月、8月、9月、12月及108年3月、6月。
適用之商品包含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非金電期貨、臺灣50期貨、櫃買期貨等七項國內股價指數期貨。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加掛第三個近月分契約,將有以下四大優點:
一、將使現行國內股價指數選擇權皆有相對應的期貨到期月分契約,有助於交易人交易策略及避險交易之執行更為精準。
目前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到期交割月分為二個近月及三個季月,在除權息旺季時,市場反應除息點數,期貨商品多有大幅逆價差情形,對於不同到期月分之期貨與選擇權間交易策略,因需預估除息影響點數,致策略較難執行。
增加國內股價指數期貨第三個近月契約,則選擇權均有對應之期貨月分,有利期貨與選擇權之間交易策略以及避險交易之執行更為精準。
二、 有助於提升期貨與選擇權之流動性:現行期貨與選擇權商品交易量主要集中在近月及次近月,增加國內股價指數期貨第三個近月分契約,有助於造市者在執行遠月分選擇權造市時之避險,造市者可提供更具競爭力之報價,有助於提升期貨與選擇權之流動性。

三、有助於指數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推動:股價指數期貨之即時基準價為選擇權理論價格重要參數之一,當選擇權有相對應之期貨到期交割月分,則無需採其他方式推估期貨基準價,有助於選擇權基準價之計算,使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運作更有效率。
四、提供更多指數期貨跨月分之交易機會: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加掛第三個近月分契約,將涵蓋更多元或更久之存續期間月分,增加期貨跨月價差之交易、避險及套利機會。
例如107年7月1日原最遠月分為108年3月契約,7月2日加掛108年6月契約後,如交易人預期108年6月契約與107年7月契約之價差明顯高估,則可賣出108年6月契約、買進107年7月契約。(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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