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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7-23 21:35

金管會:投資型保單課稅 應依現行法規處理

(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2009年7月23日電)行政院賦改會明天期末報告,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引起關注。金管會今晚表示,投資型保單應維持現行稅法規定處理,保單連結投資標的的投資收益不宜依所得類別徵免所得稅。
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近來引起討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明立場指出,投資型保險商品課稅問題牽涉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因此,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標的的投資收益不宜依所得類別徵免所得稅,且在最低稅負制度下,遺贈稅已有衡平性處理,因此建議應依現行稅法規定處理。
行政院金管會委員葉銀華指出,外界對投資型保單有些誤解,金管會是保險法主管機關,有必要說明。
葉銀華指出,投資型保單與傳統保單均是依據保險法設計的保單,保險給付均繫於保險事故發生,亦即滿期或被保險人身故,因此兩者均是保單性質,差別在於傳統保單由保險公司做投資決策,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決策則是由保戶針對保險公司提供的標的做指定,「就像賣衣服的,有成衣店,像傳統保單,也有人去西服店做客製化西裝,但都是做衣服。」
金管會表示,投資型保單保戶以投保終身保險居多,占整體投資型保險收入比率達81.2%,而一般投資較屬於短期投資;此外,投資型保險可補充社會安全制度的不足,與一般投資性質有所不同,不宜比照一般投資課稅方式。
葉銀華指出,民眾若在家裡投資,隨時可以買賣,但投資型保單要繳保費,扣除保單前置費用後,再將錢拿去做指定投資,若要解約,還有解約費用,不能隨時拿走,必須是保險事故發生才行,因此,投資型保單也是保單設計的一種。
他並指出,若從投資型保單連結標的來看,目前未徵證所稅,但買賣商品有分離課稅也有就源扣繳,對稅收已有貢獻,若在投資收益階段課稅,可能徵免的是股利及利息,但這部分在整體投資型保單的比率微乎其微,對稅收沒有太大貢獻,且保險公司會增加成本,也有課徵作業成本,課徵的實益不高。
金管會表示,多數國家對投資型保險的保險給付採免稅或有條件免稅的課稅原則,未有單獨依其連結各類投資標的的投資收益性課徵所得稅的作法。
金管會並表示,金管會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規劃調整相關比率,若賦改會認為有需要,金管會可提前檢討最低比率規範。
葉銀華表示,目前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佔保單價值最低比率是101%至130%,若能維持現狀而又有監理措施,金管會希望最低的部分能提高至105%,最高的部份則朝上調150%至170%的方向,提高死亡保障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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