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者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7-10-23 08:29

【法律問蘋果】建商擅移水利溝佔民地 得先確認這件事

2017年10月23日00:00
不具名讀者問:
鄰地蓋房子,建商把基地中間的灌溉水利溝渠遷移到鄰地圍牆邊,工程開始1個月、蓋到2樓半,才突然要鑑界,但時間一改再改,最後只有我和鄰居到場,申請鑑界的建商沒到。之後發現水利溝佔到我們土地,我們去找水利會,竟說當時未確實鑑界,且水利溝已驗收!請問我們除了提出異議申請,還能怎麼辦?
律師陳俊翔答:
司法院大法官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因此,公用地役關係具有公共用物之法律性質,所列舉的法律要件雖特指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但對於其他公共用物同樣應有適用。
讀者所敘述的狀況是屬於灌溉排水設施的水路,亦應有成立公共用物的可能,但仍需以「供不特定之公眾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於使用之初並無阻止」以及「年代久遠未曾中斷」為要件。
根據讀者描述的情況,似乎不符合上述公用地役關係的要件(如年代尚非久遠、土地所有權人異議),因此仍得主張該灌溉水利溝渠無權占用讀者的土地,建議可依《民法》規定,視現場情況提出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或妨礙排除以及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訴訟。(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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