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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者 發達集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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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7-10-18 07:21
【法律問蘋果】房客欠租又不搬走 房東只能這樣做
2017年10月18日00:00
不具名讀者問:
請問收不到4個月房租,房客也不搬走,目前已準備寄存證信函,接下來該如何強制他搬走?存證信函裡面要註明什嗎?租屋契約可註明如超過10天未繳納,房東可換鎖嗎?還是可以註明什麼,才不會又遇上這種不繳房租賴著不走的房客?
律師陳頂新答:
原則上房客硬是拒絕搬遷,房東不得以私力方式強制搬離,譬如直接開門進房清空房客物品,這樣恐有觸法之疑慮。因此,遇到此種情形,建議房東先透過寄送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發律師函的方式,給予房客正式明確的通知,如果房客還是堅持不搬離,再循調解或訴訟途徑請求搬遷。
如果房客已經積欠4個月房租,則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承租人積欠房租2個月以上者,出租人得收回房屋;也符合《民法》第440條第2項,在進行催告後,承租人仍不付租金,出租人得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據此,房東應於存證信函中明確表示有意終止雙方租賃契約,並且給予兩周至一個月的合理期限,請求房客搬遷並給付至搬遷完竣時的租金費用。
至於契約可否約定換鎖,由於租賃契約的訂定屬於私法自治範疇,因此,只要房客於締約當時同意,則房東可以在租賃契約中提出換鎖的約定。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就算真的換了鎖,房東也不可直接進入房間清空房客物品,如此仍有觸法疑慮。
要防範不繳房租的惡房客,根本之道是締結一個清楚具體、且能平衡雙方權益的租賃契約,建議在契約上訂定房租欠繳的明確期限,並載明房客於租約到期後拒絕搬遷者應受強制執行,並偕同房客攜契約書去法院公證,如此若果真發生房客拒絕搬遷之事,房東即得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免除訴訟煩擾。(李奕緯/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