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者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7-06-08 08:21

都更租稅疑慮 財政部重新核釋

劉懿慧 2017.06.0723:49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之建築物及土地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的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合建分屋方式課徵營業稅。
為配合內政部加速老舊房屋辦理都市更新,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核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有關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的營業稅課徵規定,減輕土地所有權人及實施者租稅負擔。
依內政部意見,權利變換不須經全體所有人同意即可實施,得由實施者申請建築執照擔任起造人,且不需檢附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權利證明文件,就可以認可為所有權人提供土地,實施者擔任起造人興建房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完成後,就依更新前權利價值或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房地,與「合建分屋」概念相同。
解釋令中,明定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的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及第841601114號函辦理。
對於為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為更新後分配房地權利價值的計算基礎,並非銷售土地及建築物行為,無營業稅課徵問題。
而土地所有權人,或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的權利變換關係人為營業人者,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取得參與權利變換的權利、土地、建築物或現金, 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徵免營業稅。
若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為個人者,其銷售參與權利變換的建築物,若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或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就須繳納營業稅。
另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所有權人獲配比例分配更新後房地的應有部分或現金,得免辦稅籍登記及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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