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ward7119 發達集團處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05-04 21:46

彰銀股東名冊爭議 金管會回應了

彰銀董監改選,股東名冊再度掀起爭議,金管會表示,經濟部的解釋是不能用徵求委託書來要求提供股東名冊,通常獨董都是執行職務的名義,可以要求提供股東名冊,若無正當理由可以罰1萬元~5萬元。
彰銀今年股東會將進行董監改選,台新金的獨董潘春榮向彰銀要求提供股東名冊,卻遭拒絕引發爭議。
金管會今(4)日表示,根據經濟部對公司法的解釋,通常不會用徵求委託書的名義要求提供股東名冊,但董事可以用執行職務是可以向公司要求提供股東名冊。
依據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在公司內部或股務代理機構。
股東及公司的債權人可以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公司必須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否則將可以處1~5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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