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ward7119 發達集團處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04-12 19:50

落實少年保護 監院促司法院法務部改進

監察委員林雅鋒調查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明定少年法院有先議權,但實務上檢警為偵查需要拘提、偵訊少年,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檢討改進,落實對少年保護。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通過林雅鋒的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檢討改進。調查報告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基於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對非行少年採取保護優先原則,明定少年法院有先議權,但司法實務上檢警為偵查犯罪需要,在少年法院(庭)先議前,常見將少年以嫌疑人身分進行拘提、偵訊,明顯違反國際公約及台灣少年法制的基本精神。
監委調查指出,少事法明定少年法院對少年事件有先議權,然因該法欠缺受理移送或報告前程序規定,各少年法院(庭)依司法院92年3月3日第1期業務研討會結論,拒絕警方對非行少年聲請同行書,導致司法警察機關基於實務需要,常將少年事件連同相牽連的成人共犯案件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由檢察官以嫌疑人身分簽發拘票拘提少年到案,未採取去刑事化措施,對少年的保護不周。
監委認為,該會議結論不僅違反少事法的立法精神,除顯有不當外,更不應對檢警人員產生拘束力,司法院及法務部允應重視此現象,並貫徹保護少年優先的少年法制精神,研議由法官於事前介入審查。
監委指出,現行少年法制對於非屬現行犯的非行少年,在法院依保護事件程序調查審理前的程序規定有缺漏,對於少年告知事項、隔離訊問、陪同人員等規定亦有不足,司法院身為主管機關,卻徒以「檢警在固有偵查階段依刑事訴訟法對少年進行詢問訊問時,需注意法律及公約規定」等語,希望第一線檢警自行注意保護少年,實屬卸責失職
監委說,應儘速推動修正少事法,於修法完成前,司法院及法務部宜研議於相關的審理規則及注意事項中明定其程序。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