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衣者 發達集團董事長
-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7-03-16 21:36
立院初審 老屋重建房稅優惠至多12年
周思宇 2017.03.1619:5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草案,原先政院版為了提高所有權人申請重建意願,祭出只要重建後「不轉手」,便可享有房屋稅「終身」減半之優惠,然朝野立委均指此規定「太優惠」,不符公平原則,最後同意將終身之期限大砍至10年為限。此案仍須朝野協商。
根據初審條文,條例實施後,5年內申請重建,如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次,重建後地價及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最後,重建後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如享有地價、房屋稅減免期間,產權未移轉,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為止,「但以10年為限」。意即,房稅減免優惠至多12年。
被問到從「終身」房稅減半下修至10年為限,是否誘因大減。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以10年為限,已經有考慮原來要優惠的初衷,在這樣的基礎下,能促成法案往前推,是可以接受的方向。
在條例名稱部分,朝野立委均認為「獎勵」不符促進弱勢改建之立法意旨,經討論後,將草案名稱改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刪去原有「獎勵」2字。
初審條文明訂,重建適用對象分為3大類,第1類是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等,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第2類是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第3類是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經改善不具效力,且屋齡30年以上者。
為保存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物,重建適用對象亦排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者。
初審條文也規定,老屋重建需要「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重建計畫內之建築基地,給予適度建築容積獎勵,但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1.3倍的基準容積,或建築基地1.15倍的原建築容積。
如在3年內申請重建,條例亦「加碼」容積獎勵,可額外獲得基準基地基準容積10%;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則授權地方政府酌予放寬。
而合法老屋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而其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部分,無法享有容積獎勵。
為保障社會弱勢者,條文並訂定,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另外,受委託辦理安全性能評估,簽證或出具不實評估鑑定報告者,可處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