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yong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6-05-26 00:09

高雄「新光城—福山學人」違反公交法,罰46萬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銷售高雄市「新光城—福山學人」預售屋過程中,要求購屋人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樹藤建設公司罰30萬元,聯義廣告公司罰16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16年5月25日決議通過,樹藤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樹藤公司)與聯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聯義公司),於銷售「新光城-福山學人」預售屋時,未以書面提供預售屋建造執照影本、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停車空間平面圖、各戶持分總表、買賣契約書等預售屋買賣之重要交易資訊,供購屋人審閱,對購屋人交易決定造成影響,以及要求購屋人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樹藤公司新台幣(下同)30萬元罰鍰,處聯義公司16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由於預售屋之交易較其他消費性商品,具有「價值高」之特性,且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不動產開發業者及不動產經紀業者無疑為資訊優勢之一方,故於預售屋交易過程中,即應將重要交易資訊透明化、公開化,並避免利用資訊不對稱爭取交易,從事不公平競爭,倘業者於預售屋交易過程,未以書面提供該等資訊予購屋人審閱,使購屋人在交易資訊不充分、不完整情況下作成交易決定,影響其權益,對購屋人顯失公平,同時對其他守法同業亦形成不公平競爭。
又因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為不動產開發業者事先單方擬定,內容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相及雙方之權利義務,故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或其他費用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定金之收取將陷購屋人於弱勢之不利地位而顯失公平,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之決定,同時對依法令規定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之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本案是該會主動2度派員以消費者身分訪查「新光城-福山學人」預售屋銷售現場,發現銷售人員未以書面提供部分重要交易資訊,以及有要求購屋人須先支付定金始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事,涉有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且對其他同業亦可能構成不公平競爭,故主動立案調查。
案經調查,已銷售5戶預售屋,購屋人支付定金日期、提供契約審閱日期及簽約日均為同一日,公平會再進一步針對已購屋人進行問卷調查,回復之購屋人認為,銷售過程未以書面提供預售屋建造執照影本、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停車空間平面圖、各戶持分總表、買賣契約書等預售屋買賣之重要交易資訊供購屋人審閱,以及未能於支付定金前事先攜回審閱契約,對其交易決定有所影響,故樹藤公司與聯義公司前述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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