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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洋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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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11-27 17:59
11月30日起擴大信用交易抵繳擔保品範圍
11月30日起擴大信用交易抵繳擔保品範圍
2015-11-27 17:07
時報資訊
【時報記者莊丙農台北報導】
從事信用交易的投資人注意!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為增加證券商業務經營彈性及強化服務效能,自11月30日起,投資人持有的債券、櫃檯買賣黃金現貨及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均可作為抵繳融券保證金及因擔保維持率不足應補繳差額;此外,增訂證券商與客戶間,另有約定處理機制或解決方案者,得不立即處分融資融券擔保品適用時機。
證交所表示,以往投資人只能用得為融資融券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及以非變更交易方法的上市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上櫃證券抵繳融資自備款、融券保證金差額。現在除放寬為非變更交易方法或管理股票所有上市(櫃)證券均可抵繳融券保證金及補繳差額外,並增加公司債、金融債、櫃檯買賣黃金現貨及開放式證券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均可作為擔保品。
基金方面,應注意目前並未開放投資人於銀行或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購買的部分。另外,考量各類商品價格變動風險程度不同,在抵繳價值計算時,法令也設定不同折扣率。這項開放措施將更可反映投資人財力狀況,提升操作彈性。
有關證券商與客戶間另有約定,暫不處分擔保品適用時機有:擔保維持率低於130%,經券商通知補繳差額未補繳;經證券商處分擔保品後,仍不足抵償債務,且經通知補足差額,未補足差額;融資融券證券經公告終止上市(櫃)通知了結未了結;投資人了結融資融券部位後,不足清償債務,通知償還且未償還;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未經清償;未依規定調換抵繳擔保品等情況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