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f999 放長假2轉待命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5-06 14:34

加班費爭議 外勤工時需紀錄

郭建志
在外工作領嘸加班費?勞動部長陳雄文今宣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即日起實施,針對「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超過55萬名在外工作的勞工朋友,即日起將有工時紀錄可依循,避免勞資雙方對於加班費,正常工作或加班時間等內容產生爭議。
根據指導原則指出,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同時訂入企業內部的「工作規則」。
在加班時數認定上,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者,「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而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而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若認為應繼續工作才能完成交付工作,要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以記載工時。
指導原則也有部分彈性空間,若勞工工作內容常態性有加班狀況,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的延長工時時數內,免除「勞工回報加班、再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
勞動部說,在外工作的勞工工時,將不受限於簽到簿、出勤卡,像是「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及其他可供稽核之工具都均可視為紀錄。勞動部強調,雇主在接受勞動檢查時,則應提出「書面紀錄」。
日期:201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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