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犇 發達集團副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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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12-19 08:26
網路業開網銀,先拿百億
【時報-台北電】國內網路或第三方支付業者若想經營網路理財、授信等業務,金管會主委曾銘宗18日表示,可先拿出新台幣100億元,成立商業銀行,但只作網路銀行業務;若只想拿3億元資本額、走第三方支付專法,卻做網路銀行業務,「是不行的」。
曾銘宗也表示,初期不打算開放類似大陸「餘額寶」的業務,即網路第三方支付儲值帳戶,目前仍不考慮開放作為金融商品的支付工具。
據悉,金管會評估,大陸用餘額寶帳戶連結天弘基金,靠著大陸大額存款議價的高利差,初期的確給得起7%利率,但因為初期未明確規範,也出現許多客訴及糾紛,這在台灣社會是「不允許」的,且台灣能給一般投資人購買的商品,也不可能給得起高利率。
立法院財委會18日審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方支付專法),立委意見大不同,其中孫大千主張要嚴管,資本額應從3億元調高到10億元;盧秀燕則主張應大力支持、分級管理,建議金管會要成立第三方支付局,全力協助電子商務的發展。
立委賴振昌則強力反對大陸電子商務業者來台設立;賴士葆則認為目前的條文太保守,應再更開放、更有創意。
由於這項專法除了行政院版,還有立委李貴敏、孫大千及陳明文等三個版本的草案,尚未整合,因此財委會召委林德福裁定,29日再進行逐條審查。
曾銘宗強調,金管會未來對第三方支付管理將有三大原則,第一是業務從寬、財務從嚴;第二是中度管理,不會比照銀行的高度管理,給予業者一定的發展空間。
第三則是保障消費者,不宜有過高的儲值金額、過大的業務風險,因此初期儲值金額限制3萬元,第三方支付業者只能用儲值資金投資債券等低風險商品,確保帳戶本金的安全。
曾銘宗透露,有少數一、二家電子商務業者想透過第三方支付這個中度管理的法規,卻想做網路銀行,這部分金管會不會允許;同時他評估電子支付條例上路後,要開辦儲值或代收付日均額在5~7億元以上,會申請3億元資本額,且納入金管會管理的業者僅約10家左右,分級管理的意義不大。
曾銘宗表示,中國人民銀行也已注意到網路商務的風險,如阿里巴巴集團的電商部分即有螞蟻小微,獲准成立網路銀行,如一些支付寶等類似銀行的業務,都會納入其下經營。
他直言,台灣業者若要比照,就是要走銀行法,拿資本額100億元出來申設商銀,就可做網路銀行。(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魏喬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