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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2-12 20:20

升高中的大陸地方債風險

過去20年,中國大陸以政府投資加持經濟成長,締造出傲視全球的佳績,卻也埋下中國版政府債務危機的隱患。為因應投資所需,地方政府自1979年開始舉債,並在政績競賽下逐年提高。其中,又以2009年地方政府為配合國務院4兆人民幣刺激經濟計畫,造成債務年增率飆升至61.92%,最為驚人。累積至2010年底,全國已有超過90%的地方政府以舉債因應開支。
縱然自2011年起,中國人行採取緊縮的貨幣政策,讓地方政府債務擴張速度放緩。但依中國審計署統計,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債務較2012年底成長12.6%,幅度為中央政府債務的三倍,顯見地方政府仍是中國政府債務成長的主要來源。
導致地方政府債務快速積累的成因眾多,而1994年起採行的分稅制,堪稱首要原因。分稅制造成主要稅收項目回歸中央,但交通建設、教育、衛生、環保等重大支出項目,卻由地方政府全權負責。在中央政府移轉、支付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的財權與事權嚴重失衡,財政收入僅能維持基本政府開支,迫使其不得不透過其他管道直接或間接籌措資金,進而發展出以地方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城投公司)為主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只是,此機制固然讓各級地方政府得以舉債投入市政建設、土地收儲、交通運輸建設、保障性住房等項目,亦有效紓緩1997、2008及2012年國際經濟危機對中國經濟的衝擊,但因舉債程序與管道未受嚴謹監管,地方政府大量舉債投資不只有浮濫之嫌,更使財政失衡加劇。
再者,地方政府缺乏合理發債機制,使其籌資管道受到限制。自1995年《預算法》實施,明令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債券後,地方政府便透過城投公司、銀行貸款與政府擔保等方式舉債,造成當前龐大的隱性債務。即使從2009年起,地方政府終可突破《預算法》約束,獲得發債權力,但仍由財政部代發。而財政部公布的《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亦規定地方政府發債規模、用途等均由中央規定,使其仍無發債自主權。
此外,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偏好與思維模式分歧,也是助長地方政府債台高築的重要因素。長期以來,地方政績考核以個別GDP表現論英雄的觀念,使中央與地方在經濟發展與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造成前者主要思維在保持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著重整體經濟規劃;但後者渴望經濟高速成長,強調微觀與局部性。因此,在地方政府自主發債議題上,中央憂心若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發債,將加速債務危機爆發;地方政府顧慮若無法自行發債,會讓地方經濟陷入僵局,導致官員晉升受阻等。如此迥異的觀點,也難怪中央與地方對債務處理與解讀方式,經常發生扞格。
再加上稅收隨著經濟持續放緩而減少,地方政府在銀行融資受限下,承擔主要基建任務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只能繼續透過債券、信託等途徑融資。假設地方政府為追求短期業績而採取非正規融資管道,不僅融資成本高、債務風險大,一旦資金鏈斷裂,便可能傳導到銀行等金融體系,引發極大的金融風暴。2014年 乃為地方政府償債高峰期,到期需償還責任債務占總債務21.89%,致使其在可能面臨利率走高的壓力外,亦因為政府加重緊縮影子銀行發展規模,讓借新還舊的償債模式不易操作,擾動勢難避免。
不過,雖然地方政府債務備受國際重視,且將其與影子銀行並列為中國兩大金融風險,但根據中國審計署公布的報告顯示,2012年底全國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餘額占當年GDP比為36.74%,低於國際慣用的60%負債率標準;全國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占政府收入比約為105%,也處於國際貨幣基金(IMF)明定的債務率控制標準參考值範圍內。兩項指標皆表示,從總體的政府債務觀之,現階段尚不致產生立即的信用違約風險,卻也凸顯出政府債務風險不在於規模,而在能否適度控制快速增加之流量。尤其是地方政府向來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方式處理資金需求,稍有不慎,風暴可能迅速擴大。
因此,中國大陸地方政府債務的治本之策,仍在於打破體制約束,轉變政府職能並扭轉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機制;其次,調整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事權劃分,屬於全國性公共服務及具有調節收入分配性質的財政支出由中央承擔,區域性質的公共服務財政支出則由地方政府負責,以便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至於中央與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務,例如跨區域外部性公共服務的財政支出,則在釐清主要與次要責任後,按比例分擔。此外,進行預算法修訂、落實地方政府的發債自主權,並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等基礎性工作,亦刻不容緩。唯有如此,方能使地方政府的融資陋習得以改善,並促進地方建設與發展合理化、經濟體制健康化,貫徹結構轉型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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