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層肉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03-13 18:50

公平會重罰9民營電廠63.2億天價罰鍰 創史上新高紀錄

公平會重罰9民營電廠63.2億天價罰鍰創史上新高紀錄
2013年3月13日 18:14
台北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13)日委員會議決議,9家民營電廠因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的購售電費率,違反公平交易法,合計共罰63億2千萬元天價罰鍰,金額創下史上新高紀錄。
9家民營電廠中,罰鍰金額最高的是麥寮電廠的18億5千萬元,其餘分別是和平13億5千萬元、長生6億4千萬元、新桃5億8千萬元、森霸5億3千萬元、星能4億3千萬元、國光4億1千萬元、嘉惠4億元、星元1億3千萬元。
公平會認為,由於9家民營電廠不願意調整費率,依據監察院調查,到100年底止,這些業者的不當得利已有59億元,如果加計去年,預估不當得利約達70億元,且由於9家民營電廠違法期間跨越新舊公平法,因此每一家的罰鍰金額都超過原本的2500萬元上限,是公平會修法後首次適用的個案。
公平會表示,早期國內電源開發比不上電力需求速度,台電供電備用容量率約僅5%,與合理的15%相去甚遠,造成多次限電,經濟部因而開放民營電廠設置。第1、2階段獲准設置的麥寮、長生、新桃、和平、嘉惠等5電廠自89年起陸續商轉,與台電簽約的購售電價格是經由競比得標,而第3階段獲准設置並商轉的國光、森霸、星能、星元等4電廠,則是依台電公告的價格簽訂購售電合約;但雙方簽訂的費率結構都是「購售電費率=容量費率+能量費率」,其中容量費率是指反應電廠投資的固定成本(主要為資本費),能量費率則反應變動成本(主要為燃料成本)。
公平會指出,92年至95年間,煤、氣等燃料成本不斷上揚,但反應資本支出的利率卻逐漸下滑;95年12月至96年7月間國內發電用天然氣價格多次調漲,燃氣民營電廠均曾聯名致函台電公司,要求修訂燃料成本計價條款,否則無法合理經營。

圖為高雄民營電廠一景。(中央社資料照片)
台電公司在96年8月至10月,與燃氣民營電廠召開多次「燃料成本費率調整方式協商會議」,同意民營電廠的要求調整並換文修約,但考量當時市場利率與原始簽約時的市場利率水準差距甚大,雙方也同意未來仍應就影響購售電費率的各項因素繼續協商。隨後,台電也應2家燃煤民營電廠要求,同意調整燃料計價條款。
不過,嗣後自97年9月4日起一直到101年9月26日止,台電公司要求民營電廠就影響購售電費率的各項因素完成協商,歷經台電召開13次協商會議,經濟部能源局6次協處會議,總計19次協商或協處會議,均協商和協處不成,公平會認為事因不單純,因而主動立案調查。
公平會調查發現,民營電廠在96年下半年至97年上半年積極爭取到台電同意修正能量費率可及時反映燃料計價條款後,多數均能持續獲利,但對於先前同時承諾將繼續協商調整容量費率部分,則因攸關龐大利益,8家民營電廠早在台電97年9月4日首次召開協商調降容量費率會議前,即藉由所組成的協進會集會達成「不同意調整容量費率」、「各家回函,提供予其他IPP參考」之合意,以及「若有必要,可共同協請律師因應擬稿」等拖延協商,而星元電廠也在98年12月29日加入。
公平會指出,在97年8月至101年10月超過4年期間,9家民營電廠透過協進會組織集會討論與台電公司協商調降資本費率事宜,至少20次,並以各民營電廠參與協進會代表,出席次台電公司或經濟部能源局召開協商或協處會議等方式,彼此交換意見及分工,以達成拒絕調降購售電費率的目的,顯屬以意思聯絡方式,約束各民營電廠與台電公司自由調整價格的事業活動,且足以影響發電市場功能,即為公平交易法所稱的聯合行為。
公平會強調,由於本案屬情節重大案件,違法行為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因而依據100年11月25日修正的公平交易法,得對違法事業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罰鍰,經考量各民營電廠市場地位、危害市場程度、已為損害之補救措施、各民營電廠營業額等因素斟酌罰鍰額度外,對於配合提供較完整資料,或陳述內容有利於案情突破者,依配合程度減輕罰鍰,其中1家民營電廠減罰2/3罰鍰,配合度次高的3家民營電廠則各減罰1/3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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