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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11-15 11:39
傳統外幣保單 免納國外投資
2011/11/15 11:06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2011年11月1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未來以外幣收付的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可申請不計入45%國外投資限額計算。
依照現行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的45%,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許舒博提出保險法第146條之4修正案,放寬保險業國外投資限制,增訂保險業經過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的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國外投資總額的額度。
許舒博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現行保險法規定以外幣收付的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提列所對應的一般帳簿資產不得兌換為新台幣,且投資金額要納入國外投資額度計算,導致新台幣保險商品的國外投資額度受到排擠。
許舒博指出,以新台幣收付的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金運用項目如果是國外投資,在資產配置上要將新台幣兌換成投資標的計價之等值外幣,再進行購置以及後續的轉換、贖回等動作,這部分會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因此限制國外投資的額度,降低保險業的匯兌風險是有必要。
不過,他指出,以外幣收付的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金運用項目即以該外幣計價之資產,未來返還保戶的金額也是該外幣,資產負債配置不會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也不會存在匯率風險,因此將該部分資金不計入國外投資總額的額度,可以提升資金運用的效率與彈性。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裕璋在初審時表示,金管會將會訂定差異化管理規範,核定保險業國外投資上限,並責成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協調產、壽險公會共同推動保險業企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訂定及落實,另外強化商品審查、銷售和核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