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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 chen 發達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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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12-20 06:49
陸資及仲裁機制 投保協議關鍵
兩岸投保協議無法在6次江陳會簽署,不只是爭端解決機制問題,包括陸資來台的市場促進問題,也是未來談判難題,兩岸投保協議牽涉兩岸複雜歷史難題,需要時間解決。
在後ECFA(兩岸經濟協議)時代,兩岸後續簽署的協議,已進入艱困期,實質面談判涉及各方利益角逐,本來就比較棘手,尤其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從1993年第1次辜汪會談就已經上桌,歷經18年都無法解決的問題,想要在不到半年時間就全部解決,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現在根本還在外圍繞」,相關官員說,國際間談投資保障協議,至少要1年以上,而且是先交換文本,再針對條文細部討論,光是公文往返、見面會談,就要耗費很多時間,況且兩岸投保協議迄今只停留在意見交換階段,根本沒有談到文本內容,光是靠3次業務溝通以及平常非正式意見交換就要簽署,完全是不可能的事情。
不過,兩岸投保協議中納入爭端解決機制部分,相關官員透露,大陸並未反對將爭端解決機制納入投保協議,但關鍵是仲裁機制設計以及後續兩岸各自法令執行問題,牽涉問題非常廣泛。
官員分析,大陸分別於1994年與1999年公布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施行細則,對於爭端解決只是原則宣示,並未像國際間簽署的「投資保障協定」一樣,涵蓋投資、收益的定義,適用範圍、投資待遇、徵收、損失補償、移轉、代位求償、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投資爭議解決等實質內容,因此,台商在大陸經營發生糾紛或權益受損時,仍求助無門。
相關官員強調,台商在大陸投資金額超過上千億美元以上,發生投資糾紛時求助無門,權益無法獲得保障,因此「談投保協議不能沒有這套爭端解決機制,否則就沒有意義」。
據指出,兩岸爭執焦點在民間對政府部分如何調解,例如台商與大陸地方政府(民間與政府間)發生投資爭議,牽涉財產徵收等問題,需要有公正第三者介入調解,才能保障台商權益。
因此,這部分台灣方面主張引入國際仲裁機構,即曾經替台灣與法國政府拉法葉軍購案仲裁的國際商會(ICC )擔任公正的國際仲裁機構,但大陸方面尚未點頭同意這項提案,大陸目前立場仍希望兩岸問題兩岸處理,不希望有第三方介入。
此外,有關投資人定義部分,目前台灣方面希望兩岸投保協議保障範圍從直接投資擴及到第三地投資台商也涵蓋在內;但對於投資人待遇,兩岸會避免使用「國民待遇」或是「最惠國待遇」字眼,以務實態度洽談兩岸投保協議。
雖然第6次「江陳會」不簽署投保協議,但參與海基會與海協會協商人士表示,屆時仍可能公布投保協議「階段性共識文字」。
海基會和海協會的制度性協商,由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主談,通稱「江陳會」。第6次江陳會預定20日在台北圓山飯店登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