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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21-11-09 17:40

離婚取得不動產 房地合一稅有優惠

林昱均/台北報導

2021.11.0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若個人因離婚自前配偶取得房地,例如離婚打官司、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未來在轉售該筆不動產時,可併計配偶持有期間,有效避開房地合一重稅。

依照房地合一稅現行規定,個人出售2016年後所取得的不動產,都要在移轉登記日後30天內完成房地合一稅報繳。

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持有不動產兩年內出售,其交易所得適用45%房地合一稅率;而持有兩年到五年間則適用35%;五年到十年為20%;十年以上為15%。

換言之,持有期間長短將會決定稅率高低,因此透過併計配偶持有期間,也能達到適度節稅效果。

另外,如果前配偶是在2016年以前取得該筆不動產,則配偶離婚取得不動產再轉賣,可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若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課稅,但房屋交易所得依房屋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計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稅,即為報稅季申報、適用現行5%~40%綜所稅率。

舉例來說,A在2017年1月以2千萬元購買一戶北市不動產,但因為A與配偶感情生變,最後在2021年離婚,配偶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最後取得該戶北市不動產,則持有期間為2017年1月起計算,只要配偶在2022年1月後再賣出,其交易所得即可適用20%稅率,不會落入五年內課重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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