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董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2-13 18:54

土地買賣未辦竣登記即再出售會被處罰

土地買賣未辦竣登記即再出售會被處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09.12.13 04:38 pm
財政部表示,買賣土地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即再出售,會被稅捐機關裁處罰鍰。
財政部舉例,甲98年5月30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向乙購買土地一筆,未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土地亦未登記過戶至甲名下,即又在98年6月10日與丙簽訂土地買賣私契,轉賣給丙。
其後,甲以乙為賣方、丙為買方訂立公契,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財政部說,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甲因買賣土地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應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罰鍰。
【2009/12/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