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郭俊邑狂飆撞死陳姓女騎士,被認定不確定殺人故意,遭依殺人等罪併判12年6月徒刑。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院判郭應賠償死者父母共1168萬餘元。刑、民均可上訴。(資料照)
2020/12/14 17:4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24歲Uber司機郭俊邑,酒駕追撞3輛機車釀1死2傷,遭北檢形容為「恐攻式酒駕」。刑事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郭撞上第1車後,仍繼續狂飆再撞死陳姓女騎士,第二撞有不確定殺人故意,逆轉一審只認「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判刑8年,改依殺人罪判刑12年6月,創下酒駕狂飆撞死人被依殺人行為論刑的首例。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院判郭應賠償死者父母共1168萬餘元。刑、民均可上訴。
北檢起訴指控,2018年9月23日清晨,郭男酒駕上路,以均速106.5公里狂飆,沿途不斷蛇行並連闖5個紅燈,在台灣科技大學旁先撞第一車,4秒後連撞另2車,造成陳女傷重不治,酒測值高達1.29毫克,涉嫌殺人等罪。
刑事一審北院以北檢未舉證郭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為由,依酒駕致死罪判刑8年。
刑事二審高院認定,郭男撞上第1輛機車女騎士時,查無肇事致人死傷的故意,但他眼見第1位騎士遭撞擊受傷,為逃離現場繼續高速行駛,此時已有「即使再撞擊他人致死,亦在所不惜」心態,具不確定殺人故意,因此撞擊第2車造成陳女死亡,構成殺人罪,接著再撞傷第3名騎士,屬殺人未遂罪,依此將殺人部分判12年、酒駕判6月、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1年2月,應執行12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