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昨日裁定一名簡姓假釋犯出獄。(資料照)
2020/11/12 22:32
〔記者吳政峰、溫于德/台北報導〕大法官本月6日做出796號解釋,要求相關機關應先審酌假釋犯出監再犯之罪,是否為緩刑或6月以下的輕罪,再決定是否撤銷其假釋。全國各法院11、12日依據解釋意旨,共撤銷7名假釋犯的殘刑「指揮執行書」處分,其中3人因無他案而獲釋,回到假釋狀態的自由身。
解釋出爐才聲請 翻盤機率不高
796號解釋共有6個案件聲請釋憲,除了其中4人假釋期間再犯輕罪,刑度不到6月,可立即出獄以外,在解釋出爐前已提救濟的假釋犯亦可受惠,截至今日,已有3人出獄;另外,目前仍在跑撤銷假釋流程的案件,也需比照辦理。值得一提的是,若在解釋出爐後才聲請救濟,現只能依照行政程序法提起訴訟,翻盤機率不高。
法務部指出,檢察機關收到相關資料後,已依個案不同情節分別辦理。其中有3位受刑人因無其他案件須執行刑期,由檢察官開立釋票釋放,獲釋者依法應於釋放24小時內,向各該管檢察署觀護人報到以保護管束;另有4位受刑人尚有其他案件要執行,而由檢察官換發指揮書接續另案執行。
惟各法院的裁定理由不一,有人自為裁定,不只撤銷檢察官發出的殘刑「指揮執行書」,還撤銷法務部所做的「撤銷假釋」處分,要求停止執行殘刑,讓當事人回到假釋狀態付保護管束;有人則僅裁定撤銷指揮執行書,命法務部及檢察官另為適當處置。
法界對此看法亦不一,有法官認為不論是哪一種裁定,假釋犯獲釋後,檢察官仍可依796號解釋意旨,職權審酌是否要讓他回籠;但有法官表示,法院只能撤銷聲明異議的訴訟標的「執行指揮書」,不能擴大要求法務部撤銷「撤銷假釋」的處分,惟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若法院已命令停止執行殘刑,檢察官即不得再要求假釋犯回籠;另有法官直指,刑事法院超越得審酌的範圍,撤銷行政機關行政處分,應屬少見。
首位出獄的簡姓假釋犯,因連續販毒被判無期徒刑確定,入監服刑,後獲假釋出獄,卻再犯妨害風化罪,判刑2月,依照當時的刑法第78條規定,只要假釋期間再犯有期徒刑之罪,就要撤銷前案假釋,回籠服完殘刑,因此簡男2012年再度入監。
簡男不服,提起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日依796號解釋意旨,裁定撤銷簡男的「撤銷假釋」處分,再加上曹、劉、黃、林、康、鄭姓假釋犯的聲明異議案,累計已有7案被裁定撤銷,但因其中有4人另有他案在身,因此只有3人回復假釋身分,同日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