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男在熱炒店內被刺胸倒地,送醫不治,警方前往按摩店逮捕正睡大覺的陳嫌(箭頭處)。(資料照,本報合成)
2020/10/30 15:4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男子陳仕景10日酒後失控,持刀刺死有敬酒糾紛的胡姓男子,犯後逃到按摩店呼呼大睡,桃園地院原認他行兇時無意識,諭知無保請回,但高等法院直指裁定有誤,撤銷發回,桃院因而更裁為羈押。陳仕景不滿,稱犯案時已因酒醉無意識,提起抗告,惟高院30日仍認他涉犯重罪且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予以駁回,不得再抗告。
陳仕景抗告主張,依據案發當時的記憶,應是手持甩棍及榔頭防身,並無殺人故意,為何變成折疊刀實無印象,造成被害人死亡非其所願。且他案發後非有意棄車,當日已酒醉,無法自行開車,故停放車輛後方搭乘計程車至養生館,案發後均未離開限制住居處所,無逃亡意圖。
高院指出,陳仕景持摺疊刀殺人,有證人證詞、扣案物,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佐證,被害人亦因而死亡,觸犯殺人罪嫌且嫌疑重大。陳仕景既能觀察被害人所在的位置,駕車返家拿取作案工具,又能再駛返案發地點行刺,事後再駕車逃逸、轉搭計程車至養生館藏匿,對於各階段行為均清楚所為目的,顯非無意識或欠缺行為控制能力,其辯詞不足採信。
高院認為,陳仕景涉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逃匿以規避刑責的可能性甚高,客觀上可合理判斷有畏罪逃亡的動機。
高院表示,陳仕景犯案後駕車逃離現場、將車停放在桃園市平鎮區天津街某處,再搭乘計程車前往位於養生館,養生館店面位於地下室,且為較為隱密的包廂,顯屬逃避追緝的典型匿蹤逃亡行為,增加查緝行蹤困難,其辯無逃亡意圖,並不可採。
綜上,高院認為原裁定羈押並無違誤,陳仕景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再抗告。陳仕景要羈押在看守所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