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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8-09 12:40
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範圍放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考量外國債券實多未掛牌、且國內證券商對風險有一定認知,因此同意券商公會建議,放寬證券商買賣外國債券範圍,取消外國債券須掛牌的規定。
金管會表示,基於證券自營商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本業,對債券風險有一定認知,並考量外國債券實務上多未掛牌,因此決議放寬券商買賣外國債券的範圍。
金管會表示,同意證券商公會建議,取消外國債券須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的規定,但仍維持買賣債券需符合信評BBB級以上的既有規定。
此外,金管會表示,為控管證券商外幣風險,發布「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規範證券商外幣風險部位,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淨值的15%,並不得超過50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