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7-26 09:30

一彈、一禁、三補助,中高齡就業專法政院拍板

一彈、一禁、三補助,中高齡就業專法政院拍板
【時報-台北電】行政院會25日拍板《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首部中高齡者就業專法有六大重點,支持退休者再就業,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勞工,並禁止年齡歧視,一旦違反年齡歧視,處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勞部動次長林明裕表示,目前台灣中高齡者的勞動參與率僅62%,韓國與日本接近65%、70%。台灣在職的65歲以上勞工僅28萬人,希望透過訂定專法促進高齡與中高齡者就業,逐年提升勞參率。中高齡定義是指年滿45至65歲,高齡是指65歲以上。專法上路後,未來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在招募、升遷、考績、訓練、薪資或退休有差別待遇。雇主對非年齡因素的差別待遇也要負舉證責任,同時對申訴員工不得為不利處分,且需負賠償責任。林明裕則說,這次專法重點有「一彈、一禁、三補助」,一彈是指彈性放寬雇主得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勞工;「一禁」就是禁止企業對高齡者、銀髮人才有差別對待;「三補助」是對失業中高齡、高齡者得發給津貼、補助企業對在職中高齡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補助留用高齡者企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長黃秋桂表示,勞基法規定65歲雇主得強制退休,如果原雇主再僱用,但勞動條件已因退休而終止,因此再僱用須以新的條件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至於年終獎金則視雙方契約有無約定而定。而勞保保障,黃秋桂表示,退休時如已請領老年給付或老年年金,重回職場不能再參加普通事故保險,再受僱只能參加職災保險;如果沒有請領,勞保年資仍可繼續累積,未來老年給付及老年年金可因此增加。但勞退條例對新制6%退休金提撥部分,雇主仍需給付。(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蘇秀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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