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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2-27 08:20
謝碧珠/《醫療法》修法後,白袍人的憂慮仍在!
醫生是人不是神!俗話說:「仙人打鼓也有時錯!」在醫療技術、資源及人力的有限性下,醫療的成功率有其極限,醫療事故之發生,在所難免。長久以來,以刑逼民的問題,造成醫界很大的困擾,更是白袍人的一大憂慮。
106年11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醫療法》第82條,增訂第3項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第4項明定:「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雖未完全去刑化,但已經限縮醫事人員的責任範圍。修法後,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刑事責任,明定以故意或過失致病人死傷為限。
就文義解釋而言,該規定係就「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時」,應負刑事責任之範圍或要件的特別規定。因此,醫護人員嗣後若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死傷,要負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修法理由說是「為使醫事人員的醫療疏失責任之判定明確化及合理化」的目的才修法,但最大的疑慮還是在於「醫療裁量」的認定問題。醫療行為具有高度的專業性,無法用法律鉅細靡遺加以規定,醫療水準亦無放諸四海皆可適用的準則,而是因人、時、地及醫療環境的特殊性,各有不同的責任標準。由於病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一般認為屬於醫療資訊的弱勢者,在資訊不平等、對醫醫相護的不良刻板印象,以及欠缺醫療事故處理機制下,病人家屬缺乏管道獲得真相,才是醫療糾紛濫訴真正的原因。因此,在沒有確切的裁量準則,以及病患及其家屬對醫護人員不信任的情形下,單憑上述修法想要達到降低醫糾的目的,恐怕是緣木求魚,要解決病因的藥方是建置客觀公正的鑑定機制。
目前公設醫事審議委員會之機制,依《醫療法》第9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及所屬各小組任務受理醫療糾紛之鑑定,僅限於「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其餘直接涉入醫療糾紛之主體,包含醫事人員、醫療院所或機構,以及病人、其家屬或相關權利義務主體,均無法直接請求醫審員會進行專業鑑定,而且鑑定時間動輒經年,效率不彰。另《醫療法》第99條雖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爭議之調處,但該委員會的調處,若缺乏具有權威性的鑑定報告作基礎,恐怕也難以說服醫病雙方並圓滿調處爭議。所以,強化民間醫療鑑定機構的設置,才有助於責任之釐清與認定。
醫事人員之刑事責任,理應規範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否則過於標榜高標準的醫療水準,不但會造成民眾對於醫療服務過度的期待,也可能造成醫事人員退出或恐懼進入醫界服務的不良效應,對於整體醫療產業的發展,與醫療質量提升或改善,將是一種嚴重的負面效應。因此,筆者建議民間的醫事組織或醫界,應發揮其專業、自律機能與自主性,提出具體實質而有效率的醫療糾紛爭議處理機制,以一個客觀公正、專業,以及具有實證基礎的方式來解決實務上的醫療爭議問題,並建立其權威性。必要時,應立法責成醫界自行籌設醫事糾紛審議委員會,賦予其與公設醫事審議委員會分庭抗禮的機制。
總之,修法後雖已限縮醫事人員責任在違反醫療行為裁量準則,惟因醫療行為無常規無確切的裁量準則,若無衛福部以及醫界自律組織的齊心努力,建置客觀、公正及有效率的鑑定機制,單憑修法想要達到降低醫糾的目的,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