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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5-10-24 09:29
雙子星開發案 中工告北市府 敗訴
2015年10月24日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台北車站旁雙子星大樓開發案,台北市捷運局去年對第二順位中華工程提出十項審定條件,要求中工30天內完成653億元融資保證,中工認為條件太苛,提行政訴訟主張北市府違法違約,昨(23)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本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中工敗訴的主要理由是,台北市政府基於確保此一重大公共工程建設的開發進度和品質,要求中工提出653億元融資保證條件,做法合理;依促參獎勵條例、聯合開發案投資人須知規定,中工逾期不同意審定條件或不簽約,即放棄締約權利。
台北車站雙子星大樓聯合開發案,總開發金額高達600~700億元,於101年10月28日決標,由太極雙星團隊取得優先議約權。後來太極雙星爆弊案出局,102年11月25日北市府通知第二順位中華工程遞補議約。
103年9月5日,北市府提出十項簽約條件,其中一項是要求中工在同年10月6日前達成653億元融資保證。中工認為條件太苛,逾期未與市府簽約,改提行政訴訟主張,北市府未依甄審委員會結論、通知中工遞補第一順位的通知函與中工簽約,違約在先;要求在30天完成融資,條件苛刻且全由市府決定,沒有給中工提意見的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法院審理指出,102年11月25日北市府通知中工為遞補議約,是讓中工成第一順位投資申請人,市府無強制與中工簽約義務;中工自有資金僅60億,未來融資比高達90.81%,且議約期間曾要求協調台鐵免費借其施工工地、要求排除銀行法和公司法等限制以方便其籌資,顯見資力有問題,北市府因此要求中工提出融資保證書,做法合情合理。
判決書指出,依據雙方會議紀錄,北市府提出十項審定簽約條件,是經雙方多次會議協商而成,並非逕自決定,不給中工陳述的機會。(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