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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9-28 16:30

訂房、旅遊…回歸定型化契約

2015-09-28聯合報 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根據消保處預告中的準則草案,除了六大類商品或服務,不再提供七天鑑賞期的無條件解約權利,也明定已公布實施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可一併排除適用。目前相關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高達八十種,例如線上搶購演唱會門票的藝文表演票券。
民眾擔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麼多,豈不就都排除光了,網購消保權益恐不保。消保處澄清,主要是這些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已有相關解約規定,不僅規定更細緻,且施行多年,因此,應視為合理例外情事。
消保處舉例,像觀光旅館及民宿訂房定型化契約,即已規定消費者若在住宿日前十四天解約,業者須退還全額定金;要是前一天才說要退房,業者就僅須退還兩成定金。
又像日前泰國曼谷發生爆炸案引發國人旅遊退團潮,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也有根據旅遊警示燈號和距離出發日長短,規定適切的退費標準。
但消基會仍認為,七天鑑賞期排除商品或服務上路後,恐致消費者權益遭限縮、開消保倒車。消保處對此表示,這次例外規定已比國外來得謹慎保守;像歐盟有十多項,國內僅列六項。
張姓民眾說,不論任何產品,商家若不放心給民眾七天鑑賞,就請別在網路賺錢,應以實體店鋪提供消費者檢視商品。但黃姓民眾認為,消費者權益不能無限上綱,否則將養出一群濫用權利的「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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