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鈺儿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7-06 08:27

打包遭拒憑什麼? 憑法官說的算!

不是吃到飽的店卻不得打包,店家理由究竟合不合理?
《蘋果》報導,薄姓男子去年上網購買台北市「韓之棧餐坊」的韓國炸雞餐團購券,他以1050元購得原價1672元的「豪華四人韓國炸雞餐」;但前往消費後,想將吃不完的炸雞、海鮮煎餅打包時,但遭店家拒絕。薄男認為餐廳侵害他對餐點的所有權,求償2千元。
韓之棧則辯稱,該店有5種小菜及白飯讓所有顧客吃到飽,四人韓國炸雞餐原價1672元,可以打包,但團購者只付1050元,因此餐廳不提供打包服務,且在團購券、餐館大門口有明確標示,使用團購券者不能將未食用之餐點帶走,且店員在點餐時也明確告知薄男,餐廳並未違反《消保法》,無須賠償。
法官審理認為,團購券較原價便宜622元,折扣約為62折,因此餐廳雖對團購券消費者不提供打包服務,但並無明顯不利於消費者,且薄男在購買團購券時已知不能打包,可決定是否購買,故判他求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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