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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 發達集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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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7-04 20:27
小股東大權益/我的實體股票被弄丟了…
小股東大權益/我的實體股票被弄丟了…
2015-07-04 13:51:07 聯合晚報 本報訊
劉先生長期持有A公司股票多年,今年初看好景氣復甦股票翻漲,準備將股票賣掉換得退休金養老,沒想到卻無法賣出股票,經致電向A公司股務詢問,才曉得公司曾進行搬遷裝修,當年存放於A公司實體股票已遺失,需要配合公司重新申請補發後才得以買賣,惟相關程序耗時數月,因此也造成劉先生受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之投資損失,劉先生對此無法接受,想問能不能主動向投資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快速彌平紛爭。
投保中心指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22條規定,劉先生可以申請調處。
根據投保法22條規模,投資人與證券商、期貨業、證券服務事業等間,因為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相關事宜所生的民事爭議,都可以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即投資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由調處委員會處理;調處委員均係由具有專長的律師、會計師、教授及證券期貨界實務經驗豐富的部門主管等擔任,因此,以調處方式處理紛爭,除了無須透過較為冗長的訴訟程序主張權利外,經由公正、專業的調處委員針對實務及法理層面爭點居間協調判斷,亦能確保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此外,為了強化調處制度之功能,投保法第25條之1規定,針對請求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之案件,明定小額爭議事件經投資人申請調處,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處期日到場者,調處委員得審酌情形後,逕行提出調處方案送達於當事人,當事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內表示不同意,則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處,以促使事件相對人積極到場協商、溝通爭議,儘速解決紛爭。
另外,投保中心進一步指出,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調處即成立,調處委員會將調處結果作成調處書,並送請管轄法院核定,而依投保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調處,便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若日後相對人拒絕依調處結果賠償,投資人無須再提起訴訟,即可對相對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以取得賠償。
按有價證券的發行,可分為無實體方式及印製實體方式發行,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自民國(下同)99年起已積極推動辦理股票全面轉換為無實體股票,惟由於非強制轉換,所以仍有部分投資人將股票存放於發行公司保管之情形。
本案件因A發行公司疏失造成劉先生的投資損失,經由調處委員協助居中協調,釐清爭議後,A公司願提出相關補償措施,且因劉先生損失金額在10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爭議事件之調處程序,於雙方達成共識,將調處結果作成調處書送請管轄法院核定後,即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劉先生因此得和平圓滿的解決紛爭,投資權益也獲得保障。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