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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曾8858 發達集團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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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6-30 21:07
財部:若遭矮化 寧可不入亞投行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30日電)財政部強調,台灣加入亞投行是以亞銀會員身分提出申請,會員名稱以Chinese Taipei為底線,台灣與大陸無隸屬關係,不需要他國代為提出申請加入,若有矮化,寧可不參加。
財政部表示,亞投行成員資格向亞洲開發銀行(亞銀)成員開放,台灣為在亞銀享有一切完整權益的成員,將爭取以亞銀會員身分加入亞投行。
財政部說,台灣和中國大陸向無隸屬關係,亞投行協定第3條第3款需由他國代為提出加入的規定,與台灣申請入會無關,未來不會也不可能接受亞投行按這項條款規定處理台灣入會事宜。
財政部指出,依亞投行協定第3條第1款規定,亞投行成員資格向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亞銀成員開放,主要是因亞投行做為一帶一路的國際多邊融資機構,業務範圍涵蓋歐亞各國,所以分別對以歐洲國家為主要成員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以亞洲開發中國家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亞銀開放申請資格。
財政部指出,台灣為亞銀成員,自然可爭取依據協定同條第2款規定,以亞銀成員身分申請加入亞投行,入會名稱問題則參考亞太經合會(APEC)、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慣例,以各方能接受的「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稱為底線,不會接受包括Taipei,China 等不符人民期待的名稱。
外界對於亞投行協定第3條第3款有關「不享有主權或無法對自身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申請方,應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銀行成員同意或代為其向銀行提出加入申請」規定,有可能矮化台灣主權疑慮。
財政部強調,亞投行協定是各意向創始成員共同合議,相關內容充分尊重並考量到各方意見,由協定第3條一開始所揭示其對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亞銀成員開放申請資格,即可看出協定內容為凝聚各意向創始成員間的共識,尚非特定一方意見。
至於不享有主權的香港,從一開始即附屬於中國大陸代表團參加會議,因此協定第3條第3款明顯是為香港申請入會所規範,台灣向來享有主權,這項條款尚與台灣申請入會無關,無需對號入座自我矮化,討論該條款有無適用問題,如有矮化主權問題,寧可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