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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ong 發達集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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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5-01 07:28
閉鎖性公司 添5大利器
2015年05月01日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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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閉鎖性公司專章重點
早期新創事業添五大利器!行政院會昨(30)日拍板創新創業最後一塊法制拼圖,通過公司法增訂閉鎖性公司專章,放寬股東一定比例可用勞務出資,除現金給付外,部分可用勞務換股票,有利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創業。這項法制對網路公司、APP開發團隊、文創等各類型早期新創企業受惠最大
閉鎖性公司設計至少五項利多,最大亮點之一是大幅鬆綁准許發行特別股。政委蔡玉玲說,這項鬆綁設計對科技新創企業是重要籌資工具,對不同階段出資認股權人有不同權利義務安排,建構更友善創業環境,扶植新創企業蓬勃發展。
繼群眾募資後,行政院會昨天拍板公司法修正案,增訂閉鎖性公司專章,引進英美等國制度,完成年輕人創新經濟與網路經濟需求的法制鬆綁,行政院長毛治國盼儘速送立法院審議通過。
所謂閉鎖公司,係指股東人數50人以下,並在章程載明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閉鎖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方式除現金外,政院放寬可用技術、勞務、信用出資,但勞務或信用將限一定比例,且需經全體股東同意,發行新股時可排除公司法員工強制認股之限制
蔡玉玲指出,放寬信用勞務出資,對新創公司很重要,有些創業者一開始付不起高薪延攬人才,初期可以部分現金,部分以勞務抵換股票方式,以利吸引創新優秀人才。
閉鎖性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安排」,具有五大利多,包括一、可引進無票面金額股票;二、可發行特別股;三、股東可以契約約定表決權行使方式;四、可發行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股權公司債,亦即公司債可轉換成股票;五、公司盈餘分派可半年一次。
蔡玉玲強調,閉鎖性公司可發行特別股是我公司法制重大突破,新創公司在不同階段都有不同資金需求安排,這次特別股發行給予分派股息紅利額度比率等約定、可作表決權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及對特定事項否決權等設計,也可約定要有一席董事保障等,共有七款設計,後進入投資人可望比第一輪權利更好,因此在國外「特別股」是科技新創事業籌資的重要工具。
此外,蔡玉玲說,各式產業都適用閉鎖性公司設計,目前15萬家非閉鎖性公司只要經全體股東同意就可轉換為閉鎖公司,對新一輪籌資作更彈性安排,轉換上也不困難,閉鎖性公司因企業規模股東人數擴張,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也可轉換成非閉鎖公司。只要是閉鎖性公司就可取得各種籌資工具,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等,有很多特別股可以運用,讓新創企業有取得適合的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