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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4/1起開徵 繳納期限至4/3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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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
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09-03-31 15:11
使用牌照稅4/1起開徵 繳納期限至4/30止
更新日期:2009/03/31 12:02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98年使用牌照稅將自4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使用牌照稅是以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為依據,採定額開徵。台北市、高雄市、高雄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是由稅捐稽徵處核發稅單郵寄給納稅義務人,其他縣市則是委託監理機關代徵,因此稅單是由監理機關郵寄給納稅人,提醒還沒有收到稅單者儘速申請補發。
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車主除可利用ATM、信用卡轉帳繳納及持稅單至代收稅款處之金融機構現金繳納外,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以到萊爾富、全家、統一超商、OK等便利超商繳款,但需自行負擔手續費6元。
繳納使用牌照稅也可以透過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服務代碼166#)、晶片金融卡繳稅;以及以約定轉帳方式繳稅,但需在稅款開徵2個月前申辦,如果是已申辦的納稅人,也需注意在4月30日繳納期限截止日前,在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方便稽徵機關扣款。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在4月30日繳納期限截止日前繳納,如果逾期,每超過2天,將按滯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超過30天仍未繳納者,將會被稅捐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且在滯納期滿後在路上被查獲,還會按應納稅額處1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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