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集團副董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8-08 08:41

國賠法大修,公務員怠職難逃

【時報-台北電】逾30年未修的國家賠償法大翻修!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昨(7)日表示,這次針對公務員怠於職守定義予明確化,即「依法規已明確應執行且無不作為的裁量餘地,而不執行。」如此一來,將大幅減少各機關規避的空間。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國賠法修正草案,而對於高雄氣爆事件,行政院認為適用國賠法,由高雄市府提出代位求償,但高雄市副市長劉世芳在行政院會上說,高雄市府傾向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出代位求償,看法不一。
據官員表示,國賠法針對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是否有缺失,仍需法官認定,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以結果論定,較容易被採行,死亡不是天災,就一定是人為的故意或過失。但兩項法案最大差別,是引用國家賠償法在損害補償金方面沒有上限額度。受災民眾可自己提出要依哪個法,基於法律競合只能擇一。
至於國賠法修法,吳陳鐶指出,這次將適法範圍從「公有」公共設施擴為「公管」,即由國家設置或管理且提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的公共設施,就適用國賠法。
這次並將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定義明確化。吳陳鐶說,怠於執行職務指的是公務員就保護人民權利法規所定職務,明確規定「應執行且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不執行」,就符合國賠要件,希望藉此讓往後公務員規避法令的模糊地帶大為減少。
吳陳鐶舉例說明,民國84年台中衛爾康西餐廳發生大火,公務員怠於執行消防檢查,以致於發生火災,公務員並沒有不執行消防檢查的裁量權,因而發生損害,這就 符合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修法也擴大國賠範圍,包括公家機關委託經營的設施,例如圖書館,造成民眾生命財產損失也適用國賠法。另目前規定賠償機關可審酌是否行使求償權,修法也規定一定要行使求償權,如不行使,上級機關代為行使,以保障民眾權益。
新法也新增請求權時效規範,法務部官員形容為「煞車條款」,亦即原法規定請求權有五年時效限制,或自知情後二年內,但如果受害人提起行政爭訟,造成可能因行政機關怠惰使得受害人權益受損,因此增訂此一條款,在一定條件下,可延長請求權時效。(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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