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音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5-06 08:40

《稅收》分紅怎納稅?「財經」都不讓

《稅收》分紅怎納稅?「財經」都不讓
2014/05/06 07:59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員工分紅配股能不能緩課稅?經濟部下周二(13日)將邀請財政部開會,但據了解,財政部並沒有給轉圜的空間,絲毫不讓步。
針對員工分紅費用化問題,財經部會早已溝通多次,依舊難有共識。本報日前專訪科技部長張善政,他表示將代廣大科技人向財政部請命,希望爭取分紅配股緩課稅。
張盛和昨天在立法院表示,企業與員工約定有閉鎖期,例如3年、5年不得出售的分紅配股,在閉鎖期間內,都不會有課稅問題。
依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給予員工獎酬的認股計畫,包括股票、認股權、庫藏股、紅利轉增資的股票、認股權證等,均以「可處分日」為課稅時點,員工取得分紅配股後的可處分日,按股票時價加以課稅,但科技人卻希望將課稅時點延後,到賣出股票後再繳稅。
對此,財政部表示,員工取得的分紅配股,為員工提供勞務的補償性報酬,或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在性質上屬於員工的實物所得,而企業不論以現金或股票作為員工的報酬,應有一致的課稅基礎,才能符合實質課稅原則。
執業會計師表示,外界以為員工一拿到分紅配股,就馬上要課稅,事實上財政部自93年起至今,已發布過至少10則解釋令,對於設定有閉鎖期的分紅配股,在閉鎖期間內都不必課稅。
換句話說,等到股票的閉鎖期過後、員工可執行出售股票的可處分日,才必須申報繳稅,這是財政部依據現行稅法的一貫課稅原則。
對於科技人希望賣股之後再課稅,會計師表示,針對員工分紅配股的課稅方式,目前很多國家都是採行「可處分日」作為課稅的判定基準,若站在「有所得就要課稅」的立場來看,若等到出售股票才課稅,反而易生爭議,造成課稅不公。
財政部強調,員工取得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後,即可依股價上漲或下跌,自由處分配得的股票,而處分股票後是賺錢或賠錢,屬於投資的判斷,與稅法規定的課稅時點並無太大的關係。(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劉靜瑀/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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