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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11-01 10:57

證所稅明年上路,成本認定原則出爐

證所稅明年上路,財政部決議,針對無法提出有價證券成本憑證的投資人,已明訂成本認定原則;其中,針對盈餘轉增資配發給股東的股票股利,以面額10元計算成本,而員工分紅配股,將按股票可處分日的時價,認列成本。
財政部官員表示,現行股票取得方式共有十餘種,包括溢價增資、股票股利、現金增資等,投資人若無法提出相關成本憑證,將造成成本認定困難,加上國稅局不提供證券交易資料,因此透過制定推計所得比率,認列有價證券成本。
財政部官員指出,透過證券買賣的上市櫃股票,即以買賣成交價認定成本;另外,庫藏股、員工配股和限制型股票,各界也達成共識,將以可處分日收盤價認定成本。
財政部已明訂證所稅的課徵範圍,有價證券仍有部分排除課稅。官員指出,包括公募型受益憑證及股票指數型基金,若有贖回價差,將不課證所稅。不過,官員也強調,相關基金買賣股票若有獲利,在分配股利所得時,個人若為受益人,仍有面臨課稅的問題。
針對融券部分,官員指出,融券賣出者可依回補成本、現券償還者則以原股成本,認列成本;若是跨年度的融券,則以回補年度來計算成本及所得。另外,企業透過資產重估獲利、溢價發行及出售固定資產等,來自資本公積轉增資的股票股利,由於不課證所稅,因此成本視為零。
財政部日前邀集金管會、證交所、券商、會計師代表等,研議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的推計所得比率,意見分歧未有共識。官員表示,已重新修訂推計所得比率,最快下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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