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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11-17 07:27

金融商品 風險揭露擬更明確

〔中央社〕金管會今天邀集消保團體及金融業者,針對金融消保法相關子法進行公聽,金管會研議未來有關金融商品最大可能損失、匯率風險若不能數量化說明,可用文字、實際案例類型化補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邀集消保團體、金融業者及金融業各公會進行金融消保法6項法規命令草案最後一次公聽會,聽取各界的意見。
金管會表示,消保團體提出,金融業揭露最大可能損失、商品匯率風險宜參考實際案例予以類型化說明;網際網路的說明及揭露方式要雙方同意;以及評議申請有不受理的情形,應該在合理期限內補正,即通知雙方當事人等,都會考量納入子法當中。
金管會官員解釋,金融消保法子法已經預告,未來金融業者廣告、招攬,需要說明商品最大可能損失,以及匯率風險,大多數是要以數量化說明,但是部分商品可能難以用數量化說明時,金融業者則可運用文字,或者蒐集實際案例類型化補充。
官員說,若是網際網路揭露風險,也應該要讓消費者知道揭露在哪些地方,方便找尋,因此需要雙方同意;此外金融爭議處理機構有沒辦法評議的時候,也要在合理時間內通知金融消費者(申請人)補正或補齊資料,至於合理時間多長,則由爭議處理機構決定。
金管會表示,金融業者也提出,商品風險等級及客戶風險承受等級,是否可有彈性調整的空間。官員認為,金融業者可以在自己的作業規範中訂定,不過仍要確保客戶足以承擔商品的風險能力。
官員說,金融消保法子法今天聽取意見後,各界仍可透過書面等方式表達意見,預計在22日之前完成意見蒐集,之後將調整子法內容然後報委員會通過,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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