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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10-24 07:45

投資型連動債保單 陷阱多

投資型保單連結之標的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及連動債商品等,其中,連動債保單商品最為複雜,引起消費糾紛也最多;金管會表示,購買此類商品應有四大注意事項。
所謂「連動債保單」,是投資型保單的一種,連結標的是國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結構型商品,且以外幣計價,例如:新台幣保單連結澳元計價結構型商品。
2008年的金融海嘯風暴,許多民眾曾購買連動債商品,造成重大消費糾紛事件;為避免投資型保單也爆出「連動債地雷」,金管會對於「連動債保單」除了訂出嚴格購買條件外,也提醒民眾勿受高報酬率誘惑而連結不適合投資標的。
對此,金管會建議消費者購買「連動債保單」,應有四大注意事項,首先為加強連動債保單之資訊揭露,金管會除要求保險公司應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外,在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上,也要揭露保單重要權利義務、保單及結構型商品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
其中,該連動債商品的商品風險程度、是否限專業投資人購買等資訊,必須編製中文版本「產品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給保戶。
第二,許多保險業者銷售的連動債保單,均標榜「保本」或「保息」,但金管會指出,連動債保單若提前解約或換約,就沒有「保本」保證﹔再者,保險業者即使在投資過程,補足差額讓保戶可以拿回全部本金,雖然看起來沒賠錢,但因為收益還是零,這樣其實仍算是損失。
至於所謂「保息」,通常只有一段時間,而且,連動債保單的保費遠高於保障型的定期壽險保單,金管會建議國人應該多考慮高保障、價格便宜之定期壽險。
第三、由於「連動債保單」是外幣計價,消費者選擇前應注意滿期收益時外幣計價可能產生匯率風險,還有國外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第四、消費者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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