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望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04-28 07:38

報稅看過來!子女重複申報扶養父母 依4順序認定由誰列報

報稅看過來!子女重複申報扶養父母 依4順序認定由誰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申報綜所稅時,常有晚輩為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產生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的爭議案件。為減少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的爭議,並讓國稅局有一致認定標準,財政部去年公布依4順序認定,依序為受扶養者意願、申報扶養者協議、受監護登記者之監護人以及按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

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為減少重複申報扶養親屬的爭議,財政部去年公布「綜所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定依下列4大順序認定列報免稅額:1.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2.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3.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4.無法依前3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所謂「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也列出11項參考依據供綜合判斷,包含與受扶養者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扶養費、醫療費、保險費、長期照護或看護費用情形、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以及其他足資證明扶養事實的具體資料。

舉例說明,甲、乙姐弟於同一課稅年度皆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丙君,由於甲、乙無法達成協議,加上丙君無法表達受扶養者意願、也沒有受監護宣告,因此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前3大順序認定。國稅局查核過程中,甲君提供其為丙君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的紀錄;乙君則提示其支付丙君入住安養護機構的費用,以及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國稅局參據認定原則所列11項參考依據,逐一審酌甲、乙提出的事證綜合判斷,核認乙君為主要照顧扶養之人,由乙君列報丙君的免稅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所稅前,應事先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避免重複申報扶養親屬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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