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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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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04-23 16:16
國鼎 公告本公司114年度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之查核報告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4132)國鼎-公告本公司114年度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之查核報告1.事實發生日:115/04/232.發生緣由: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查核意見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國鼎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國鼎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與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查核意見之基礎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國鼎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二)所述,國鼎集團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淨損失為233,041千元,且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總額計59,105千元,截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待彌補虧損為1,541,328千元,另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長期負債金額為261,955千元,已有流動性不足之虞,該等情況顯示國鼎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並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強調事項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一(二)所述,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及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分別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辭任,致其已無輔導推薦證券商,故於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日起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停止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本會計師未因此修正查核意見。其他事項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分別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及強調事項段落與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國鼎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國鼎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國鼎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國鼎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國鼎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國鼎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之查核意見。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寇惠植台財證六字第0930106739號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郭欣頤金管證審字第1040003949號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