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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25 05:47

工友代收水電費7年A走265萬元!土銀五大缺失挨罰400萬元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2025-04-24 19:40

金管會銀行局主秘張嘉魁(右)說明對臺灣土地銀行的裁處案。(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攝)


金管會今 (24) 日公布對臺灣土地銀行的裁處案,土銀沙鹿分行一名工友長期利用職務之便,將向承租戶收取的水、電費用與個人財物混用以挪用公款,並通知承租戶錯誤分攤金額造成短收款項,違法行為期間約 7 年 4 個月,目前已悉數償還,但土銀未完善建立及落實內控制度,銀行局點出五大缺失,最終依銀行法開罰 400 萬元罰鍰。

銀行局主秘張嘉魁說明,土銀該名涉案工友自 2017 年至 2024 年 4 月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 265 萬 4505 元,以及短收款項 57879 元,共計 271 萬 2384 元。此案揭發原因主要為去年 5 月土銀總務處進行全行的碳盤查,發現沙鹿分行與大樓承租戶之間的實際用電分配比例不合理,才發現承租戶水電費用並未全部入帳,而是由銀行代墊支出。



張嘉魁指出,首先,該名涉案員工擔任分行工友職務,該行「工員管理注意事項」規定工員擔任公務車輛駕駛、員工膳食及各項庶務性工作。該行雖每年通函嚴禁工員以工代職之情事,但卻未於相關規範明定工員不得擔任各類款項的收付工作。

第二,分行繳納全數水、電費時帳列費用科目,於收取租戶分攤費用時逕以現金入帳沖抵水電費,未依會計原則於收訖租戶水、電費時以帳列「其他應付款」入帳,且未有效建立費用科目登帳貸方之控管機制。

第三,該行共有 29 個出租單位,但對於出租行舍的管理、費用分攤及專戶動支情形等未制定相關管理規範及查核機制,導致該工友長期挪用款項均未被發現。

第四,該行與承租戶以租賃契約約定雙方應遵行事項,包括承租戶於收到租金發票及分行計算分攤額通知繳費之分攤表,以轉帳或現金方式轉 (存) 入分行開設之專戶。但該分行每期應收取租戶分攤水電費金額,未製作分攤明細表,且未經相關人員確實簽章覆核,致收取分攤費用比例與約定比例不符之情事。

第五,依「專戶管理規則」第 5 點規定,專戶印鑑應由甲、乙組有權簽章人員簽章留存,並以有摺轉帳方式動支。不過,該員有以「臨時存欠」方式領取現金,且陳員持管理主管事先核章之取款憑條提領現金,作業流程未落實覆核作業,致未發現部分取款未經全部有權人員簽章。

銀行局針對此案依銀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土銀 400 萬元罰鍰。

外界關注,以往有多起行員挪用客戶資金等案件,銀行局為何並未針對管理階層懲處或限期改善,對此,銀行局官員解釋,土銀內部已有針對不同層級進行相關懲處,主管機關檢視後可接受,因此才未像其他重大偶發事件一樣要求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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