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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25-03-03 08:45

出售繼承取得房地 申報所得方式一次看

2025/03/03 07:30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申報所得稅方式。 (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究竟應以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或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稅,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該房地的時點判斷。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若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稅,即適用新制;若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僅就房屋部分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即適用舊制。不過,繼承或受遺贈的房地,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的自住房地,也可選擇採新制申報。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1年3月繼承母親生前買入供出租使用的房地,後於2024年5月出售,若該房地為母親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則甲君僅須就其房屋的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不過,若甲君的母親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則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稅。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不動產若適用舊制課稅,應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若適用新制者,則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等相關資料文件,辦理申報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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