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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 發達集團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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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4-01 06:46
貧窮線將下修 57萬人受惠
2010-04-01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貧窮線定義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一定比例;並新增「中低收入戶」納入社會救助照顧體系,預計受惠人數57萬人,需新增經費逾50億元。
政院會今天將通過修正「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低生活費也就是「貧窮線」的定義,由目前「平均消費支出60%」調整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一定比例」。
依現行規定,低收入戶是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最低生活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參照主計處所公布當地地區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定之。未來修改定義後,最低生活費標準改採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一定比例訂定。官員說,所謂「可支配所得」依主計處家庭收支定義,是家庭總所得扣除繳稅及繳保險費後,所剩下可支配的所得。
官員表示,內政部與主計處每年會訂出中位數的數額,以97年為例,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在1萬8,980元。至於一定比例,將授權各縣市政府決定,尤其未來五都建立後,與各縣市的財政不同,因此須由直轄市與縣轄市視財政狀況訂定一定比例,以先進國家言,訂在中位數的50-60%,未來各縣市可能將「一定比例」訂為40-70%之間。
草案增訂「中低收入戶」,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低收入戶資格的經濟弱勢家庭納入照顧。
此外,放寬計算中低收入戶納入救濟照顧條件之放寬,包括放寬不具經濟利益水利用地,及受法令管制使用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工作能力設算條件也放寬,例如未成年16-20歲及中高齡60-65歲,其工作所得若無法提出明確證明,即工作不穩定者,其所得以7成計算,另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如兄弟姊妹與單親家庭未負擔扶養事實之另一方,排除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
主計處協助內政部畫出中低收入戶的貧窮線,以97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萬8,980元,一定比例以55%設算推估,總計有57萬人可望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