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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望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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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2-06-06 08:16
徐悲鴻NFT數藏之爭法律如何看 --1
對於知名度較高的作品而言,更不可掉以輕心
近日,畫壇巨匠徐悲鴻先生的八幅奔馬題材的畫作,被國內某大型NFT平台製作為NFT數字藏品公開限量發售,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口誅筆伐,痛斥其欺騙消費者,損害徐悲鴻先生的名譽身份;有人據理力爭,認為徐悲鴻先生的畫作以NFT的形式得以紀念永存,且取得了獨家授權,何來侵權?
針尖對麥芒,互不相讓。關於本次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事件,颯姐團隊認為其主要涉及的仍是NFT數字藏品的著作權相關問題,此外也與信息網絡犯罪、NFT平台的事前審查義務亦存在關聯。
一、是否會侵犯著作財產權?
對於本次事件,有評論認為徐悲鴻先生於1953年去世,距今已超過了50年的時間,徐悲鴻先生已經喪失了對其作品的著作權,這樣的表述在颯姐團隊看來是不准確的。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作者的除發表權外的著作人身權,即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並不受到限制。
要正確理解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50年保護期,就必須理解法律保護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的目的。具言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對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是為了促進有益於人類社會的知識技能的擴散和傳播。但知識的傳播不能是無限制的。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出發,如果一味注重知識的傳播,卻不對創造知識的人進行獎勵,那麼新的知識將不再被創造;換個角度,如果我們對權利人進行過度保護,則有可能會形成知識壟斷,提高獲取知識的成本,同樣不利於知識的傳播。因此,其確定合理的權利保護期對於實現立法目的而言是至關重要的。
當前,各國法律均對著作權保護期間有所規定,但時長不一。我國和大部分西歐國家把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有效期限。奧地利、德國是作者終身加死後70年,西班牙是作者終身加死後80年,是著作權保護期限最長的國家;而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前蘇聯、東歐則規定為作者終身加死後25年。根據中國在1992年加入的《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之規定:「版權保護期限自出版之日起,不得少於25年。」